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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 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发布单位
德兴市人民政府 生成时间 2017-06-13 15:38:3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5000-0802-2017-0009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计提的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通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知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同时,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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